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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女性求职存在容貌歧视 44%女性曾遭婚孕歧视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14/1/13 19:38:21 阅读:3191次 [ 返回列表]
 陕西省妇联近日公布了《女大学生招聘中性别歧视调查研究报告》。报告显示,受访女性就业率低于男性12个百分点,同时约六成的女性求职曾遭遇过性别限制。

  六地调查

  女性就业率低于男性12%

  2010年,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员会承担了省妇联性别平等重点项目,就女大学生就业招聘中的性别歧视进行调查。调查选择北京、上海、沈阳、西安、深圳和昆明六个抽样城市,每个城市发放问卷300份,共计1800份,并收回有效问卷1333份。其中,女性受访者占到59.56%,男性受访者占到40.44%.据了解,问卷发放主要集中在各城市劳动力市场及高校,受访者年龄主要集中在20~39岁这一求职主年龄段。

  调查数据显示,被访的36.3%的女性未就业,23.9%的男性未就业,由此可以看出,女性未就业率高于男性12个百分点。

  10.9%男性认为

  求职存在“容貌歧视”

  求职中,最大的障碍是什么?调查显示,知识与能力、学历、工作经验、户籍等“门槛”成为了男女受访者的共识。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差异。认为求职“无障碍”的女性占受访女性的5.7%,比男性低1.4%,可见女性求职的挫折感略高于男性。

  在职场上,外貌重要吗?19%的女性认为身高和容貌成为求职障碍,而男性对此的认知仅为10.9%,且集中表现为身高障碍,在多数人眼中,男性的价值并不体现在身高容貌这些外在方面。容貌成为女性就职障碍不仅仅存在于服务业,而是广泛存在。课题组调查中发现,深圳某电子工业园区内,由于80%的产业工人为女工,园区食堂和小食店里到处张贴着美容整容广告,可见“容貌改变命运”正是劳动力市场容貌歧视的映射。

  性别限制

  7成受访者认为男性好找工作

  有55.7%的受访者表示招聘中遭遇过性别限制。其中,从未遭遇性别限制的女性比男性低21.1%,女性在招聘面试过程中遭遇的各种性别限制几乎是男性的两倍。同时,70.1%的受访者表示男性好找工作,26.7%的受访者认为男性找到的工作一般比女的好。

  有受访者表示,比如在公务员中,录用以考试为主,而考试一直是女性的强项,因此,不少公务员岗位在录用之初就限定了录用性别为男性,直接将女性排斥在外;隐性限制常常表现为其他形式,比如以工作经验不足等借口拒绝录用女性,某女性受访者找工作时被用人单位以“应届生工作经验不足”为由被拒绝录用,而最后被录取的却是男性应届毕业生。

  用人单位签生育保证书,保证一定时间内不准生育;劳动合同标有禁孕条款,被口头要求禁孕……调研报告显示,44%受访女性在求职中遭遇了尴尬的婚孕歧视,同时一些男性也正在遭遇这样的尴尬。

  婚孕歧视主要指在招聘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会对应聘者的婚孕状况作出限制。调查报告显示,有44.07%的女性受访者遭遇过各种各样的婚孕限制,此外,亦有13.9%的男性受访者遭遇过婚孕限制,说明婚育歧视普遍,不仅对女性,对男性也有。

  3.2%的男性受访者曾遭遇过单位的“口头禁孕”,但是事实上,禁孕条款对于男性员工本身没有太大的影响,除非是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供职;关于男性遭遇口头禁孕,男性受访者表示主要是口头要求妻子不要怀孕,这种口头禁孕也多发生于夫妻双方在同一用人单位供职的情况。

  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对女性应聘者婚孕情况的“关心”度还是要明显高于男性,而且“关心”的概率要高于男性一倍多。有8.70%的女性受访者表示遭遇过招聘体检中的孕检;7.31%的女性受访者要与用人单位签生育保证书(在职期间不准生育,或一定时间内不准生育);有6.13%的女性受访者声称她们的劳动合同中有禁孕条款;有8.10%的女性曾遭遇过口头禁孕。有4.74%的女性受访者表示,一旦其怀孕用人单位就采用威胁、调岗、降薪等各种手段强迫辞职。

  从调查结果看,婚孕歧视的发生率并不算低,女性遭遇率接近45%,而直接的婚孕歧视,如孕检、生育保证书、劳动合同中的禁孕条款、口头禁孕以及怀孕后强迫辞职等总体发生率在女性受访者中超过20%.

  正是由于这些婚孕歧视的存在,使得一些女性在最佳生育期害怕丢了工作不敢怀孕,特别是高学历阶层的女性生育期不断推迟,而母亲的健康状况、生育年龄对一个国家国民素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另外,由于婚孕歧视的存在,使得另一些女性即使没有用人单位婚孕限制的制约,一旦怀孕也主动离职。

  44%求职女性曾遭婚孕歧视

  3.2%的男性被单位“口头禁孕”

  超半数受访者建议——

  用法律打击性别歧视

    如何禁止求职招聘中性别歧视,56.4%的受访者认为应采用法律措施打击性别歧视行为。

  调查中,受访者认为要采用法律措施、制定相关政策等措施杜绝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同时在反性别歧视立法中,应注意处罚的设定,使其具有可诉性。此外,受访者认为应该加大招聘广告审查力度,在法律规制的支持下,应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加以性别限制,虽然也有受访者认为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使用性别限制并不能杜绝实际上的性别限制,但至少可以从社会层面对于促进职业间性别流动减少性别隔离起倡导作用。特别是禁止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性别限制,更具有社会倡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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